□新天水记者 王琳

吴甲(化名)是麦积区一单位的职工,吴乙(化名)系吴甲同村的亲戚,二人自小一起长大。2017年11月底,吴乙以生意周转困难为由,向吴甲借款,吴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其转账4万元,吴乙未向吴甲出具借条。2018年8月6日吴乙又向吴甲借款,吴甲于当日在吴乙居住地给其现金7万元,吴乙当日向吴甲出具了一份借条。2018年12月底,吴乙再次向吴甲借款,吴甲随即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再次向吴乙转账2.7万元,双方口头约定2018年年底还款,未约定借款利息。后吴乙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陆续向吴甲归还借款,至2018年年底前,共计归还借款4万元 ,剩余款项至今未偿还,吴甲无奈之下将吴乙诉至法院。
麦积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乙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法院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法院认为足以认定吴乙借款的事实。
此案的主办法官严维琳告诉记者,麦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属实,应于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及时归还,但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借款本金共计13.7万元,对于其中7万元的部分,原告只提供了一张借条,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对该笔借款资金来源及实际履行情况予以证实,难以确定借款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其中6.7万元的部分,被告在借款后陆续向原告共计归还借款4万元,故对原告请求归还借款本金2.7万元的部分,予以支持。原、被告口头约定还款期限为2018年年底,未约定利息,双方借款为无利息借款。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认定为逾期利息,被告应以本金2.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2227.5元的部分,予以支持,对于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如下:由吴乙归还吴甲借款本金2.7万元,利息2227.5元,驳回吴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