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水讯【记者 王晓华】购买了某公司的彩钢材料后,客户一直没有付清货款,某公司多次催要无果,于近日将其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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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王某在天水某公司购买了彩钢材料,货款总计19848元。当天王某给该公司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某公司19848元,欠款人王某。2019年5月14日。”双方当时约定一个月后付清,然而欠款到期后,王某却没有给付货款。经过某公司催要,2020年底,王某答应付清货款,但还是未支付。因此,某公司将王某起诉至法院处理。
今年初,经过审理,麦积区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由王某给付天水某公司货款19848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