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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超过政府指导价业主状告物业公司获法院支持

来源:新天水 2022-04-21 13:54:31

新天水讯【记者蔚军平】秦州区一业主质疑物业公司向自己多收取的装修期间电梯使用费和装修垃圾清运费,在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后,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因物业公司收费标准超过了政府指导价,秦州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退还多收取的费用。

2021年2月22日,周某在天水某物业公司办理入住手续,同日缴纳了天然气初装费、装修期间电梯使用费等费用。周某认为物业公司没有按规定收取前期物业服务费,在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后,周某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物业公司退还多收取的装修期间电梯使用费和装修垃圾清运费。

法院随后审理了天水某物业公司与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物业公司收费是否能超过政府发布的物业收费标准。

据秦州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乔文博介绍,《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在天发改价格(2020)6号《关于天水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的通知》附件1中“装修期间电梯使用费收费标准为3元/平方米,装修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为3.5元/平方米”,并注明收费标准为最高指导价,下浮不限。

物业公司辩称业主在房屋装修时使用客运电梯造成的损耗成本及增加垃圾清运成本,但物业公司向业主多收取装修期间电梯使用费和装修垃圾清运费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对周某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由物业公司退还多收取周某的装修期间电梯使用费和装修垃圾清运费。

乔文博表示,按照《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价进行收费,本案中天水市发布的指导价标准已注明收费标准为最高指导价,所以,物业公司收费标准不得超过该标准,物业公司以实际成本大于最高指导价为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编辑:马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