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事
法律讲堂 未成年人骑车致人受伤 谁来担责?

来源:新天水 2022-05-10 16:53:05

新天水记者 裴婷婷

车祸猛于虎,当未成年人骑车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确定当事人呢?近日,清水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骑电动车撞伤行人的案件,男孩的遭遇给所有家长敲响了一记警钟。

案件回放

未成年人贾某在某日骑电动自行车沿清水县永清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在人行横道上过马路的行人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贾某骑电动自行车离开现场,李某立即被送至清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5天。

清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某负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经鉴定:李某属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人民币12000元—14000元,误工期限为135日,护理期限为45日,营养期限评定为75日。

“因为我年龄小,当时没有对事故作出正确判断,心里害怕就自行离开了,我现在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愿意赔偿。但我还是学生,确实没有财产去承担责任。”庭审中,贾某哭着如此陈述。

最终,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认定的证据,清水县人民法院判决贾某父母向李某赔偿各项损失118308.3元;驳回李某要求赔偿营养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随着城市交通不断发展,人们的出行方式多样化,电动自行车方便快捷,成为了不少人的出行首选。但电动自行车并非人人都可以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酿成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案中,贾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无个人财产,故对于因贾某行为造成的李某损失,应当由其父亲、母亲承担赔偿责任。

“家长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也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必须要做好孩子的安全教育工作。”清水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赵琦琦表示,孩子的安全教育应从家庭开始,作为父母首先要有安全意识,在平时的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教给孩子常用的安全常识、安全操作知识、安全防范意识,让孩子健康快乐成长。可以尽可能地带孩子去观看一些安全教育方面的影视资料,参加一些安全教育的活动,以便更好地规范孩子的行为方式。

赵琦琦告诉记者,未成年人对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危险因素或危险源缺乏辨识与认知能力,对于危险行为带来的后果也缺乏清晰认识,这就需要家长尽到监护义务,既要帮助其排除日常生活中所面临危险因素,保护其人身及财产安全,同时也不要置他人于危险之中。如果发生了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情形,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用实际行动教会孩子负责任,有担当。

“家长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教育未成年子女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出行安全。同时,禁止未成年子女驾驶电动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机动车上路,不可盲目满足孩子的不合理要求,应时刻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工作。”赵琦琦说。

编辑:张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