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水记者 张彬霞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那么,以他人名义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呢?近期,麦积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就为大家敲响了警钟。
【基本案情】
2009年起,原告丈夫马某清一直在张家川县某中石油下属单位从事管道巡护工作。2018年开始,被告中石油某分公司将输油气管道巡护工作委托被告某保安公司管理。其间,马某清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基本无变化。2020年,原告丈夫马某清以其儿子马某军的名义与某保安公司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务协议书》,同时填写了入职承诺书。马某清在某保安公司指定的路段从事管道线路巡护工作。2020年6月29日,马某清因交通事故身亡。2020年8月3日,某保安公司(甲方)、马某清儿子马某军及女儿马某霞(乙方)、中石油某分公司(丙方)签订人道主义帮助协议书,约定由甲方基于人道主义精神对乙方进行适当的经济方面帮助,经协商帮助金额为255000元。协议签订后甲方已将255000元转入马某军银行卡账户内。同时,将2020年2-7月的工资发放至马某清儿子马某军银行卡账户内。
不久后,死者马某清的妻子作为原告来到麦积区人民法院,向法院起诉确认其丈夫马某清与某保安公司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务协议书》为无效合同,同时确认其丈夫马某清与中石油某分公司、某安保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被告对以上事实均不予认可,被告中石油某分公司认为2018年以后的工作分包给被告某安保公司,与其公司再无关系,被告某安保公司认为原告丈夫马某清并不是公司员工,更不存在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劳务协议书》能证明与马某清的儿子马某军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中石油某分公司的辩解意见成立,该公司在2018年将部分工作外包给了某安保公司,并签订了外包合同,由某保安公司自行负责招聘、组织、管理具有相应资格的劳动者,完成中石油某分公司管道巡护业务。故2018年之后的聘任劳动者的行为与中石油某分公司无关联性。
那么,与被告某安保公司有事实劳动关系的是父亲马某清还是儿子马某军?法院认为,虽然与某安保公司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务协议书》的信息显示是儿子马某军,但实际一直在某安保公司工作的是马某清,为此,原告提供的马某清工作期间加入的相关工作微信群,以及工作期间的照片、工作服等均能认定与被告某安保公司有事实劳动关系的是马某清。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能证明本案事实,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
另外,马某清以马某军名义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务协议书》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由马某清作为某保安公司聘用人员被派遣到中石油某分公司从事管道巡护工作,该虚假行为隐藏的是真实法律行为,即马某清与某保安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合同时马某清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其符合法律规定的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且马某清从事某保安公司劳务派遣的管道巡护工作,某保安公司负责发放其劳动报酬,故马某清与某保安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规范的劳动合同是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要求与约束,也是对双方的法律保护。如未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虚假的劳动合同,在诉讼过程中会出现很多取证难的问题,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加大了难度,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依法签定劳动合同,确保劳动关系双方的权益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