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水讯【记者裴婷婷】逢年过节、三五好友相聚时,总会饮酒助兴。但如果有人饮酒后死亡,同饮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8月,年仅20岁的小何约朋友张某、李某在酒吧喝酒。聊天中,小何表示自己工作、感情都不顺利,表现出了厌世、轻生的情绪,张某、李某便安慰了小何,但并未阻止其继续饮酒,也没有联系小何家属或拨打报警电话。
当天,三人共同饮酒至夜晚11时许离开酒吧。张某表示次日还有工作要忙便先行离开,李某陪同小何到湖边散步聊天。在次日凌晨0时许,小何趁李某不注意突然跳湖,李某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但当救援人员将小何营救上岸后,小何已经死亡。
经检验,小何血样中酒精含量已远超醉酒标准。事后小何的父母将张某、李某起诉至秦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共同饮酒的参与者相互之间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提醒、照顾、保护、通知等注意义务,这是作为共同饮酒参与者的一种附随义务。未能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而造成共同饮酒的参加者损害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该种附随义务并不仅仅是酒局的组织者应当负担的义务,其他饮酒的参与者也应承担合理限度范围内,对共同饮酒参与者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小何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过量饮酒后跳湖自杀,应对其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李某与小何共同饮酒,且已经发现小何出现了明显的轻生倾向,二人本应及时护送小何回家,或通知其家属,或打电话报警,但二人均未能采取以上有效措施,致悲剧发生,对于小何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负有一定的责任。
对于张某与李某的责任分担方面,相较于张某,李某对小何尽到了较多的陪同、照顾义务,故张某应承担较多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何自杀身亡,由其本人承担90%的责任,张某承担6%的责任,李某承担4%的责任。判决已生效。
“近年来,由于共同饮酒导致伤亡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屡见不鲜。在参加聚餐、饮酒活动中,共饮人除了不应实施强迫性劝酒、拼酒、灌酒等行为之外,相互之间对于人身安全还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这种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办案法官表示,如果共饮者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则存在客观上的过失,应当对其他共饮人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此提醒大家,随着春节临近,市民们在推杯换盏时,一定注意切莫贪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