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水讯【记者蔚军平】一男子驾驶电动车与路人发生碰撞,致对方受伤。甘谷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法官向原告、被告释法明理,最终被告同意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0000余元,被告当庭履行了法律义务,案件得以成功调解。
2022年4月11日,颉某驾驶电动车沿甘谷县新城南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甘谷县新城南路大什字以南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闫某发生碰撞,致闫某受伤,形成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闫某在甘谷县人民医院进行了诊治,期间,颉某垫付闫某各项费用共计4900余元。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颉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闫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甘谷法院受理此案后,办案人员倾听原告闫某、被告颉某双方当事人的想法,从交通安全讲到赔偿标准,既讲情理、又讲法理,在开庭当日经过反复做当事人思想工作,最终被告颉某同意当庭赔偿原告闫某各项费用10000余元,扣除颉某已垫付费用4900余元,实际支付5500 余元。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庭后,办案人员给颉某和闫某上了一堂交通法规教育课,增强双方的守法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电动车方便快捷,已成为城乡居民的首选代步工具,但由于电动车车速快,制动性能差,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因此驾驶电动车要时刻遵守交通法规,恪守交通文明,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