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水讯【记者裴婷婷】商标是典型的无形财产,往往影响着消费者的购买欲,时常被忽略却和每个人密切相关。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商标侵权案件。
某家居成立于2006年10月,是集家具、沙发、软床等家居产品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家居类上市企业。截至起诉前,某家居成功注册了 “某家”“某家家居”等系列商标,分别在天猫商城、京东商城等网络平台开设有旗舰店。经长期使用与推广,“某家”系列商标已在家居行业及相关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受到消费者及相关机构认可。
经某家居调查发现,刘某在某购物网站上不仅开设名称为“某家家居江西店”的店铺,还在该店铺中售卖非原告生产的双人床等家具,店铺内销售含有“某家”字样的商品高达几十款。某家居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于是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刘某已停止使用该系列商标,商标侵权行为已经停止。经法庭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刘某赔偿某家居1万元经济损失,本案以调解结案。
“商标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的作用,引导消费者认牌消费,同时促进生产者或服务者不断提升或稳定产品或服务质量,是企业品牌的基础,企业信誉和质量的象征。”办案法官表示,商标保护的意义在于使商标的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告知他人不要在未经准许的情况下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本案中,刘某明知或应知某家居商标及知名度,未经授权在某家居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宣传中使用该商标,利用某家居的商标、知名度与品牌价值误导消费者来推销其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混淆,致使消费者误认为刘某销售的商品是由某家居生产、销售或由某家居授权生产、销售的商品,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切实发挥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的审判职能作用,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法官提醒,生产商、销售商在生产经营的过程要强化法律意识,注意回避“搭便车”“蹭名牌”的商标侵权行为,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