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水讯【记者裴婷婷】在担任某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男子受朋友所托为他人借款200万元。面对迟迟未还的款项,男子将朋友和实际借款人都告上法院。可是,仅凭银行转账记录,能否证明他们之间的借贷关系呢?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
王某与叶某是多年朋友,王某与张某并不相识。2014年7月,时为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王某,用自己的银行账户向张某银行账户转账200万元。
2022年王某将叶某、张某诉至秦州区人民法院。王某认为,当时叶某向其借款200万元,王某依据叶某的指示将200万元转账至张某名下。该款项应属借款,故要求叶某、张某共同向其归还借款200万元。叶某辩称,该款项并非借款,而是王某和张某一起做生意的投资款,与自己无关。张某辩称,并不知道转账人是王某,自己和王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那么,仅凭王某向张某银行转账200万元的转账记录,能否认定王某与叶某、张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呢?
审理中,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双方具有借贷合意,二是借贷款项的实际交付。本案中,王某主张200万元是叶某所借,但并未提供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予以证实,且叶某对王某主张借款事宜亦不予认可,因此王某无法证实其与叶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而王某主张200万元借款是应叶某指示转入张某银行账户,但对此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仅凭该转账记录无法证实王某与叶某发生了款项的实际交付,王某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自己与叶某之间存在200万元的借贷关系。
关于王某与张某之间是否存在200万元的借贷关系,根据王某主张,该款项是由叶某所借,将款项转入张某银行账户是应叶某的要求所致,故该转账记录只能只证明王某向张某转账200万元,王某仅以其转账为由要求张某承担借款的还款责任证据不足。故王某以借款为由要求叶某、张某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大量涌现,如当事人之间确为借贷关系,就应在借贷发生时,办理相应的借贷手续。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出具相应的借据或欠款凭证,并保留好资金支付凭证。以免在双方就借贷关系发生纠纷时,有充分的证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办案法官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