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水讯【记者裴婷婷】偶然得知卖卡获利的方式,男子以为是天上掉了“馅饼”,殊不知却是自己掉入了大陷阱。近年来,一些年轻人法治观念淡薄,被不劳而获的“馅饼”打动,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工具人”,甚至被判处刑罚。近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2022年,张某在浙江省打工期间,在银行门口遇到一名陌生男子,该男子告知张某,每向其提供一张个人名下一类账户银行卡供其刷流水转账即可获得500元报酬。张某明知提供银行卡系供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但仍在利益诱惑下,在当地不同银行分别办理了数张银行卡后,按照该不知名男子指示前往福建省某市,将其名下的银行卡、支付宝账户、身份证、手机、电话卡及登录、支付密码交给三名陌生男子进行操作转账,后三男子将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所得的70余万元赃款通过张某提供的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分多笔多次转账转出后,按约向张某支付了2000元报酬。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银行卡等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频发,犯罪分子大多通过非法买卖的银行卡、支付账户进行走账洗钱,导致追查和打击难。“从事网络犯罪活动的不法分子为走账洗钱,将目标瞄准年轻群体,以兼职、赚外快等为诱饵,引诱办理电话卡、银行卡后出售、出租给犯罪团伙。我国法律早已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技术支持及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作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予以打击,但仍有人为了蝇头小利,抱着侥幸心理将电话卡、银行卡等金融账户出借或出售给他人,直到被追究刑事责任才追悔莫及。”办案法官再次提醒,生活中一定要管理好个人“两卡”,面对不法分子有偿借用、收购银行卡、手机卡等要求时,要保持清醒,明辨是非,断然拒绝。否则不仅可能影响到个人征信及开展金融活动的便利性,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损人害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