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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住院期间受伤 医院承担赔偿之责

来源:新天水 2023-08-17 09:52:53

新天水讯【记者何慧娟】男子因精神分裂症在某医院就诊,住院治疗期间受伤严重。男子的家人遂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李某自2020年7月开始无明显原因出现精神障碍,于2021年 1月被家人送至某医院就诊,门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于当日收住该院。

同年1月14日,李某在病房门口活动,之后进入病房,随后在隔壁应急隔离室给病人做核酸检测的护士听见病房有摔倒的响 声,进入病房查看,发现李某脸部出血、眼眶受伤,随即通知科室医生救治。当日21时,李某被送往另一医院重症医学科(ICU ),住院治疗91天后,于2021年4月15日出院。

之后,因李某四肢活动不能,多次到某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治 疗,花费医药费70余万元。李某的监护人以李某因精神分裂症入住医院,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医院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一百九十余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的监护人向法院申请对其伤残等级、 护理依赖程度、残疾辅助器具费进行评定,鉴定结果为:一级伤 残;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残疾辅助器具费约需人民币32800.00元至44680.00元。

另查明,李某住院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家属不得陪护。住院期间,李某父亲签署了《非自愿住院治疗入院告知书》《住 院安全知情通知书》等。

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因病被送到某医院就医,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医院基于与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而负有对李某提供完善的医疗服务义务 。并且,精神病医院不同于其他综合性医院,李某住院期间采用 封闭式治疗,家属不能陪护,其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照顾自身的能力,发生意外应该是可预见的,被告应该配备专门 的护理人员进行管理和服务,防止精神病人受到伤害。

本案中,某医院提供的病历对李某仅有2021年1月13日的护理记录,1月14日没有护理记录,在医院提交的视频资料显示, 医院并未对李某实施24小时专人看护,且李某被送往另一医院治疗时,其入院诊断显示,李某的颅脑、右眼、右眼眶内侧壁、颈 部已受损伤。

据此,法院认为李某在住院期间受伤与医院未尽到监督、看护和安全管理职责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合实际情况,最终法院判决某医院对李某的各项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判决某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 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一百四十余万元。驳回了李某监护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办案法官表示,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在履行诊疗义务时,应当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同时,作为精神病诊疗专业医院,也应当尽到专门的监督、看护和安全管理职责。


编辑:马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