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水讯【记者裴婷婷 张雷】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天水郡法庭调解处理了一起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保,劳动者自行垫付后又诉讼追偿的案件。经法庭多次调解,最终就垫付社保退还事宜达成一致并当庭履行。
2011年6月起唐某在某公司上班,某公司于唐某入职之日即为唐某办理社保参保事宜,并代扣代缴唐某应缴纳的社保费用。2019年9月某公司决定与唐某解除劳动关系。
2023年4月唐某与其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准备办理社保关系转移登记,但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告知唐某,因其拖欠2017年2月起至2019年9月期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共计欠付29384.55元,无法为唐某办理社保转移登记手续。
唐某与某公司协商,双方约定先由唐某自行垫付各项社保费用至某公司社保账户中,某公司再将唐某垫付的该费用缴纳至社保账户,唐某便可办理社保转移手续,之后某公司再行退还唐某垫付的该部分社保费用。几日后,唐某向某公司账户转账29384.55元,同日某公司出具收款收据。但之后,唐某多次催要钱款某公司均拒不退还,唐某便将其诉至法院。
审理中,某公司辩称案涉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当先由劳动仲裁后再行诉讼处理。法院审理认为,唐某与某公司之间因垫付社保费用而产生纠纷,并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适用范围,唐某请求返还垫付社保费用的主张,符合民法典中关于不当得利纠纷的构成要件。最终,经法庭多次调解,双方就垫付社保退还事宜达成一致,并当庭履行。
“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用人单位不作为或拒不整改,用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会受到应缴社保数额一至三倍罚款的惩戒措施,同时对用人单位要加收滞纳金。”办案法官表示,作为劳动者来说要积极督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确保权利义务的明确性和可追溯性,在面临维权困境时能够妥善处理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