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事
恋爱不成请求返还彩礼 法院:婚约财产应当返还

来源:新天水 2023-01-03 09:53:51

新天水讯【记者裴婷婷】男女经人介绍相识相恋,最终却因故未能登记结婚。分手后,男方多次找女方协商退还彩礼却均被拒绝,于是一气之下把女方诉至法院。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徐某与高某经媒人介绍相识,不久后确定恋爱关系,双方恋爱期间,徐某为高某购买了黄金手镯、戒指、项链,即俗称的“三金”。后来双方产生矛盾分手,徐某起诉高某要求返给付的彩礼及“三金”。

秦州区人民法院平南法庭依法受理了该案。庭审中,通过原、被告陈述以及证人出做证,办案法官查明了彩礼的数额,但对于购买的三金,双方争议较大。男方徐某表示,三金价值四万余元,购买后交由女方高某。但高某则声称,在二人产生矛盾吵架时,已经将三金归还于男方,三金价值两万元。对于三金在何处以及价值多少,双方各执一词,又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农村一般情况推定,三金是男女缔结婚约时,男方出钱为女方购买,由女方佩戴保管的物品,因此三金在何处应当由女方举证证明,三金的价值由男方举证证明。最终,女方无法证明三金已交还给男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认定三金由女方持有;男方无法提供三金发票等证据,三金的价值由女方自认的两万元认定。一审判决后女方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秦州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汪元玉表示,情侣在谈婚论嫁时,按照习俗男方往往会给付女方彩礼,并购买三金,倘若有情人终成眷属,无疑是锦上添花。如果双方未能走向幸福的终点,应当好聚好散,对于贵重物品,更应当及时固定证据,避免进一步的损失。

编辑: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