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天水讯【记者 蔚军平】一男子在上线的组织下,提供自己名下银行卡用于流转信息网络犯罪资金,非法获利3000元,近日,男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武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3月,被告人张某在其上线的组织下,提供其名下银行卡用于流转信息网络犯罪资金,其两张银行卡内流入异常资金75000元,其中关联有2名被害人报案的诈骗资金21000元。同日,张某将转入该两张银行卡内的40000元赃款取现后交予其上线,张某非法获利3000元。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并就犯罪事实、定罪及量刑部分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整个庭审过程公开公正,高效有序,本案进行了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张某违法所得30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张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该案是一起电信网络诈骗下游犯罪案件,被告人通过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提供银行账号、提取现金转存等方式帮助转移诈骗资金,获取非法利益。随着网络应用的深入推广,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呈高多发态势,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不要轻易将自己及家人的身份信息、密码、短信验证码等信息透露给他人,更不要为了获取所谓的高额回报,从事出借、出租、出售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等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的违法犯罪活动,最终害人害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