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交、减免”和《天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天政发〔2020〕27号)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医疗生育保险费的,欠费期间本单位在职职工发生的医疗生育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个人账户金不予划拨”的规定,请还未完成2024年度核定缴费的参保单位,务必于12月底前办结业务,以免影响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个人账户金划转等医保待遇享受。
天水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24年1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