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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陇山林区法院集中宣判4起非法持枪案

来源:新天水 2025-03-29 20:24:26

新天水讯【记者裴婷婷 张雷】近日,小陇山林区法院对4起非法持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以庄严的司法裁决,为绿色家园注入坚实的法治力量,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筑牢坚固的法治屏障。

2024年10月,居住在林区边缘的胡某,出于好奇和伺机“猎捕野生动物”的心理,购买了射钉枪的零部件并组装成枪支。在一次准备进入林区“打猎”时,被警方查获。经鉴定,该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属于枪支范畴。胡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与胡某不同,当地居民陈某受周边不良风气影响,认为持有枪支是一种“威风”的表现,于是私自改装一把射钉枪,藏于居住小区消防通道内。2024年12月,陈某在伺机猎捕野生动物时,被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在其车内发现热成像仪、射钉弹、射钉弹壳、钢珠、改装射钉枪等作案工具。最终,陈某因非法持有枪支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2024年11月,汪某使用射钉器、钢管、红外瞄准镜等构件简单组装射钉枪1支,由他人完成枪管焊接,射钉枪存放在家中柴房内。一个月后,汪某携带射钉枪等工具与尚某等人来到位于甘肃省小陇山林业保护中心李子坝林场国有林区内其父亲坟地,想要驱赶野猪,被森林公安查获。经鉴定,汪某持有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汪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在未办理《持枪证》的情况下,擅自非法持有他人帮其改装的枪支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尚某是一名当地农民,原本出于好心帮朋友汪某驱赶其父亲坟地附近的野猪,没想到触犯了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尚某也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庭审过程中,法官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辩论意见,经过严谨的审理和合议,最终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整个庭审过程公开透明,彰显了司法的公平正义,让人们看到了法律对非法持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这4起非法持枪案件的被告人,均是在未取得合法持枪许可的情况下,私自持有射钉枪。虽然他们在持有枪支期间并未获得猎物,但非法持枪这一行为本身就已经对社会公共安全和自然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威胁。”办案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对枪支的制造、配售、配备、配置、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都作出严格规定,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此次小陇山林区法院集中宣判4起非法持枪案件,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也是对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的践行。在未来的工作中,小陇山林区法院将继续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各类破坏自然生态环境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林区的生态保护和社会稳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编辑:甄娜 景春燕